纳税申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7页(598字)

纳税人或税款代征人定期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等,依法办理的申报手续。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财务计划等。纳税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项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定后,纳税人据以按期纳税。

中国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代征人要依法律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有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后,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在中国,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超过30日或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15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暂时先核定税额,通知纳税人预缴税款,待申报后结算;代征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只能按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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