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担保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7页(913字)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人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然后由海关先予放行货物的法律制度。

它是海关对报关人在申报时因故不能提供齐全的报关单据,或正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的一种灵活的管理制度。中国海关对下列情形予以接受担保申请:(1)暂时进出口货物。(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而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许可证或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海关不予接受担保。

申请担保时,担保申请人应向有关海关提出,并在期满时向该关办理销案手续。

担保的方式有两种,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

保证金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出口税费之和,担保人向海关销案时由海关退还。出具保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大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可以是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者是代理报关的外贸、工贸公司,或者是申请担保人的上级机关,以及银行等。

保函通常是申请人要求对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缓缴关税,或补办手续,经担保人出函,海关审查批准后,将货物先期放行,既方便进出又严格监管的一种变通的通关手续。凡对应税货物要求以保函形式缓缴关税的,应由申请人的上级机关或开户银行出具保函。上述两种方式的担保期限,一般情况下均不得超过20天。担保人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销案的,由海关酌情予以处罚:(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上一篇:报关员证件 下一篇:海关保证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