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005页(7263字)

一、建立平等协商机制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作为我国一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国家劳动立法加以确定的。

(一)平等协商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使平等协商能有序、稳妥地进行,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平等协商应坚持如下原则:

1.合法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协商的主体、内容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

2.平等合作原则。主要包括: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拥有各自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并兼顾三者利益。

3.协商一致原则。主要包括: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各自的意志协商,直到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写入合同。

4.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主要包括:无论是公有还是非公企业,主体双方在平等协商中一旦发生意见分歧甚至对立,双方都应以平稳和谐的方式来解决矛盾,而不能采取强制方式和过激的行为,任何一方都有义务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平等协商的代表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平等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参加,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则由职工按民主程序推举代表。

每方代表都需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若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则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该方其他负责人参加。

对于工会的协商代表任职期间的法律保障,《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平等协商的主要内容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职工民主管理;

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宜。

(四)平等协商的程序

1.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2.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完毕后始得提出,并须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以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1.集体合同的内容

根据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我国法律对集体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劳动标准方面的内容: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最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

工作时间:包括日和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中夜班劳动时间等;

休息休假:包括日和周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规定等;

保险福利:包括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项目、资金来源、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扩建、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和职工疗、休养等;

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期间的培训,以及培训的时间和周期、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项目与措施、有毒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劳防用品的发放等。

(2)过渡性规定方面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集体合同呈报登记核准和备案单位的名称;

集体合同双方主体的全称及代表的签名盖章。

(3)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方面的内容:

集体合同正、副本的份数、法律效力及发送单位的名称和份数,集体合同的附件及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集体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

2.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由于集体合同主体双方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的差异性,因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才能达成协议。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订立程序为:

(1)协商谈判阶段。在签订集体合同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参照一定的资料,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合同草案。

(2)审议。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审议。

(3)签约。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4)登记备案。集体合同经签字后,应在7日之内保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与此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送上一级工会。

(5)公布。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自受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签约双方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二)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履行必须坚持全面、切实履行的原则。

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然而,当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定相应的条款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允许变更。集体合同的变更,是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经主体双方协商同意,对原订合同的部分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法律行为。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第十九条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的变更必须注意:(1)变更的时间必须限制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2)变更的内容只能是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3)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必须合法。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集体合同履行中的又一种现象。它是集体合同生效后,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出现了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集体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在实践中,我国允许集体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企业破产、兼并;工会组织的撤消或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等等。

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订立与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属于集体合同劳动争议范畴。及时、妥善地处理这种争议,对于稳定劳动关系,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作用。对此,《集体合同规定》作了具体规范。

我国法定的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对于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工作程序为:

首先,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协调处理申请;若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机构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中的主要职责是:

1.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2.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3.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4.指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5.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必要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其有效期为: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期间,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各选派三至十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有权要求争议双方及其代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权规定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负责人应会同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共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双方当事人对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4条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集体合同的管理

集体合同的管理是国家授权的法定机构,依法通过指导、审核、监督、检查等手段以及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等工作,促使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活动过程。

(一)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与特征

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集体合同管理的法定机构,既包括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又包括作为基层工会的有关上级工会和企业直属的主管部门。这种纵横交错的集体合同管理体制的格局,体现了我国集体合同管理所具有的分工管理和统一管理的双重特征。

所谓集体合同的分工管理,是指不同的集体合同管理部门承担着不同的管理任务。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依法加强对合同主体资格、内容、协商程序的审查登记,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主要是对合同当事人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和审判等程序予以解决。而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管理,则主要侧重于对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和妥善解决订立集体合同时发生的矛盾。

(二)集体合同的审核程序

依法确定并严格依照集体合同的审核程序,是规范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行为,提高集体合同审核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审核程序为:

1.初审、登记阶段

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报送审的集体合同文本,应立即进行初审,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告知报送人。初审的内容主要包括:(1)集体合同的受理范围是否确切;(2)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3)双方协商的代表人数及其首席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

经初审合格的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登记是审核的基础性环节,及时正确地搞好登记工作,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动态性的跟踪管理。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通讯地址及电话、双方首席代表或法人代表姓名、协商代表人数、集体合同有效期限等。

2.专审阶段

依法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是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专审的主要任务。专审的内容一般包括:(1)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集体合同产生的程序;(3)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标准的合法性问题;(4)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和履行保障;(5)集体合同生效程序和期限。

经专审确认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其内容包括:双方主体名称、报送时间、登记编号、经审核确认的无效条款、建议修改的内容和同意生效的日期等。《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分送合同双方当事人,并督促其认真执行。

(三)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全面、正确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对集体合同履行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这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有:

1.企业内部组建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企业可组建起由职工、工会和企业等三方人数相等的代表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通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制度、及时通报制度和反馈调整制度等。

2.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也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依法承担监督检查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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