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8页(323字)

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关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海关合作理事会有关公约对“海关监管区”的定义是:“货物的占有和移动须受特别海关监管措施限制的部分关境”。海关监管区内涵的前提是存在海关监管业务。因此,海关监管区一般包括边境区,海关水警区,海关标准路线,海关办公场所及其他经海关批准长期或临时办理海关业务的房屋或地点。海关监管区不同于“海关关区”,后者指一个海关管辖的区划,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个关区内可有多个监管区。

海关监管区也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亦非基于自然地域设立,而依监管业务确立并随之扩大或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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