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8页(374字)

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和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海关是一国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一切进出境货物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海关监管货物均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海关加施于监管货物或其容器上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接受海关对有关货物的监管。

海关监管货物若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需要转由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或者转由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的进(出)口货物,应申请海关同意,并由海关对有关货物及运输工具进行加封或派员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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