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98页(546字)

海关在沿海或边境地区为防止走私、漏税,执行监管活动指定的地区、地点或地带。

海关监管的空间范围可包括关境、边界及沿海领海线内外的一定地带。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海上为12海里,陆上为20公里,在地形复杂的地方可划到40公里或40公里以上。

海关在监管区内有较大的监管检查权力,但也可以给予某些便利,如准许边民过境进行小额贸易。根据本国立法,海关监管范围也可以规定为内地的航空港、铁路干线中的重要车站、沿海沿边的设关港口等。在监管区内,海关享有监督检查权力,如命令运输工具或旅客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检查,但也可以给予某些便利。海关监管的时间范围是:(1)境外运输工具,暂时进口货物、物品,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物品:从进境起到出境止。(2)境内运输工具:①从经营国际航行业务起至结束该项业务止。②于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从起运地装载货物开始,至货物到达指运地卸货止。

(3)进口货物、物品:进境至办结海关手续。

(4)出口货物、物品:申报至出境。

(5)保税货物、加工贸易货物:进境至复运出口或办结海关手续。(6)特定用途等的减免税货物:在海关规定时间内,海关可随时检查其实际使用情况,其中,船和飞机为8年,机动车、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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