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1页(482字)

已经入境但经海关特许暂缓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口的货物。

保税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地点,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售、调换或移作他用。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入库。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内销时,应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纳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交验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储存期满仍未能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保税货物在有效期间,如需进行分类、混合或改装、加工,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