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7页(1084字)

海关对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对外开放地区包括对外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两类。对外开放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对外开放市、县、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指长江、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和沿海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市、县(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上述地区所辖农村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

对外开放地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开放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向海关申报,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区内前述企业对经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报告货物的使用、销售、加工、出口、库存等情况。

有条件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海关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开放区单位或企业进出口下列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海关予以优惠:(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设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在其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及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税。产品(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对外开放城市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2)为进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国内暂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件,海关予以免税。(3)对外开放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而进口的农业(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予以免税。

对外开放地区内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事业单位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只限于本单位本项目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开放地区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若转为内销,应经批准,有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补办进口手续,海关对其所含免税进口料、件补征税款。

加工出口项目进口料、件或加工后的半成品需转厂加工时,海关予以监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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