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7页(554字)

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实施的监管。

国家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旅游度假区。度假区利用外资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向海关申报,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在税收上,海关对度假区进口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区内开办外汇商店,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进口的商品,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度假区成立的旅游汽车公司,为本区服务所需购置的国产车,其所含进口零部件,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增值税。区内境外企业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和三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免征进口税。截止1992年底,中国经批准建立国家旅游度假区共有11个,即大连金石滩、青岛石老人、江苏太湖、上海横沙岛、杭州之江、福建武夷山和湄洲岛、广州南湖、北海银滩、昆明滇池和三亚亚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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