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7页(425字)

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监管。

其收、发货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海关对开发区建设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核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免税验放。

对开发区内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数量合理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核凭有关单证免税验放。对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免征进口税款。

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只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不得擅自转让、销售、租赁区外。开发区加工生产的产品,应全部返销出口;转内销时须经批准,所使用的免税进口料、件,应补纳税款;在开发区内销售、使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

开发区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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