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9页(1196字)

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实行的监管。

转关运输货物是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并核准办理转关运输:(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情由的,经海关核准,亦可办理转关运输。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运输工具行驶证(影印件)、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向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经审核同意后,海关予以颁发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进口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并交验有关单证和货运单证。属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签发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出口转关时,申请人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手续外,应比照上述规定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标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名称,不再填写报关单。承运转关货物的驾驶人员应遵守海关规定,按海关指定路线,在规定时限内将货物运至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向海关交验海关签发的关封。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存放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押运货物,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应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逾期未报者,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海关予以变卖处理。

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当事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