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9页(638字)

海关对过境货物实行的监管。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向进境地海关申报,交验过境货物报关单、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对未与中国订有过境货物或铁路联运协定的过境货物,海关需核验经贸主管部门和运输部门签发的过境货物许可证。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2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带交出境地海关,在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放行。过境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更换标记。

过境货物应自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报,逾期未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过境货物应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可延期3个月。过境货物在进境后,出境前,应按规定路线运输,海关根据需要可派员押运。过境货物因不可抗力原因于中途被迫换装、起卸或遇有意外,应报告附近海关,在境内发生灭失,经营人应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中国海关对于下列货物禁止过境:(1)来自或运往中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4)中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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