橱窗广告陈列品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3页(319字)

海关对进口橱窗广告陈列品实行的监管。

外国厂商租用中国商店橱窗陈列外国商品,应报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在进口广告陈列品和道具时,要向进口地海关交验批准证件和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运单据等,向海关申报。

由于属于暂时进口性质,故不征进口税,但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应征税款的保证金。在6个月复运出境时,海关发还保证金。

需要适当延长陈列期限的,应报经海关核准。对随橱窗广告设立的维修服务台,由外商运进的修理器材设备,进口时应按章纳税;对提供给修理服务台免费调换的零配件,准予免税。另外,中国承办广告单位以广告费收入购买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审批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手续,并照章纳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