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产品维修服务机构进口物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4页(428字)

海关对在国内设立外国产品的维修服务机构进口物资实行的监管。

这种机构应将批准文件送交进口地海关和主管海关备案。进口的维修零配件属代销商品,应存放在保税仓库内,按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进、销、存等账册,定期报海关核销。限制进口商品进口,应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其他一般机械、仪器、搬运工具、各种材料、备件及办公用品等,海关按一般货物验放。如将进口零配件、材料等在使用后即转为实际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原进口日期、口岸等有关项目供海关核销,并按章交纳进口税。

对保修期内外商免费提供的维修零配件,免征进口税。但电视机、收录音机、手表等维修服务机构运进的供个人耐用消费品维修用的零配件,以及外国商人自带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不论保修期限和计价与否,均在进口时一次征税。

外商提供进口的维修设备、工具、办公用品、装修材料、车辆等应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在进口时,应一律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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