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小型船舶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4页(384字)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的监管。

小型船舶是指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专营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运输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小型船舶应悬挂由港务机关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并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在非设关地点装运货物出口,必须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小型船舶进境和出境,应向海关申报,交验船舶进(出)口报告书、进(出)口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清单、船舶航行签证簿及其他有关单据。

往来内河口岸与港澳间的小型船舶,必须经监管站停靠,并接受海关检查。海关检查船舶时,船长应派员陪同,并负责开启有关部件、场所。船舶经海关签证放行后,方可继续驶往内地或出口。船舶停港期间,装卸货物、物品、国际邮袋,船用燃料和物料及上下旅客,应按海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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