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的国际航行船舶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4页(686字)

海关对入坞修理、进港避风、来港交船、加油加水或有急救病人的船舶以及在中国沿海进行石油勘探的外籍船舶等实行的监管。

(1)入坞修理的外籍船舶,海关可派员定期巡视,必要时派员驻船监管。对于船舶在坞修理期间卸地或添装的船用物料、燃料和船员自用物品,海关根据船方开列的清单进行核查。

所卸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船舶吨税执照的有效期可予相应延长,修船增减的船舶吨位,在原有效期内,不再调整税额。

(2)进港避风的船舶,应按其来自或去向等情况,分别按一般船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对已结关出口中途返港避风的船舶,如时间短、又不上下船员,海关可不派员监管。对外国渔船进港避风,免予办理进出境手续;起卸渔货和海产品应经海关批准,并核凭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征税验放,同时征收船舶吨税。(3)因加油加水或有急救病人的进港船舶,均应办理进出口手续,加油和病人离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来港交船的外籍船舶,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船舶停港期间,船用燃料、物料和设备,非经特许不准调拨(香港益丰远洋运输公司船舶除外)。交船前,海关会同边防检查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应作检查纪录,并由边防、海关和接船单位签字确认。

船舶交接完毕,船员离船时,按一般旅客办理入境或过境手续。(4)在中国沿海进行石油勘探的外籍船舶,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船舶第一次来港时要申报船员和技术人员名单。船上勘探设备、仪器、器材,船用燃料、物料,只准在船上和作业区使用,如需临时卸地备用或调拨、转售给国内有关单位或国内船舶使用时,应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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