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40页(1210字)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部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省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

根据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人员和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安排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自选主题发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合议的,应当通过常会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节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