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机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6页(764字)

海关对除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以外的一切进出境民用航空器实行的监管。

国际民航机除经特准的以外,必须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起飞。国际航空站应于民航机降落或起飞前2小时,向海关预报飞机的经营人和航班号,降落或起飞的时间,始发站、经停站和终点站,以及停机坪号位和所载客货邮件情况。国际民航机降落后或起飞前,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据(进境飞机交验入境和过境旅客舱单,进口和过境货物、邮件舱单,机组人员及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航空运单;出境飞机交验旅客及行李舱单,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及航空运单,机组人员及自用物品、金银、货币清单),由海关对飞机进行检查。但由于民航机的特点,没有特殊情况,可不予检查。需要检查时,应由关领导批准,机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场陪同,需要拆除机上某些部位,应由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后应作出记录。国际民航机上下机组人员和旅客,装卸货物、邮件、行李和其他物品,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办理有关进出口、过境手续。

机用的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供应品及金银、货币等,停港期间不准出售或移作他用,必要时,海关予以检查或加封,机长应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飞机在境内添装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和供应品,应报海关监管核放。

卸下供本民航企业所属飞机使用的上列物品,应验凭报关单监管检查,并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使用或复运出口时,应验凭报关单予以核销。

国际民航企业运进供本单位使用的公用物品以及业务宣传品、纪念品、单据、表格、票证等业务资料,应向海关申报。公用物品征税放行,业务宣传品和其他物品免税放行,但不得出售。国际民航机因故被迫在中国境内空降旅客、抛掷货物等,应尽快通知海关。

国际民航机办妥各项进出境手续后,海关方予以签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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