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物料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6页(323字)

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物、料实行的监管。

国际航行船舶停港期间,船舶、船员所有的烟、酒,海关予以加封(海关规定留用限量除外)。对船用物料和船舶、船员所有的货币、金银,海关视情况予以加封,船舶负责人应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如需启封应向海关申请。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船舶负责人应编制清单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向海关申请,由接收单位委托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从起卸之日起6个月内运出;不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从起卸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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