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6页(761字)

海关对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手续的货物专用仓库实施的监督管理。

凡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有外贸运输、仓储经营权的企业和有外贸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向海关申请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经海关派员调查并经总署核准后,颁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出口货物存入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进仓货物清单、货物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收货人委托存仓的证明、境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核销结汇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属按规定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还应交验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属应证商品的交出口许可证。

存入仓库的应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纳税。仓库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每月将上月有关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分别列表及随附《进出仓库货物清单》报主管海关核查。

海关不准在仓库中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应经海关许可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海关可随时派员检查仓库的货物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可会同仓库经理人共同加锁或派员驻库监管。

存入仓库的货物,应在6个月内运出境外,不得转为内销;若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货物储存期满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由海关变卖处理。仓库所存货物装运出口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该批货物入库时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填写《出仓货物清单》,向海关办理装运出口手续。货物装运出口,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若发生灭失或短少,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仓库经理人应承担灭失或短少部分的纳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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