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1页(262字)

一国由于政治、外交或某一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国家依法决定对某些人员携运出入境、来自或输往某些国家的货物或物品以及对某些种类、用途的进出口商品给予减征或免征关税的统称。

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在税则上已订明的免税货物外,其他商品的关税减免均必须通过法令实施,或经过国家授权的机关批准。中国海关的减免税分为3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法定和特定减免税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订明,临时减免税须由海关总署或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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