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临时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1页(316字)

亦称“关税特案减免”。

海关根据某些特殊情况而对应税货物、物品给予的临时性关税减免。关税减免的一种。在中国,由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通知口岸海关办理的减免税。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临时减免关税时,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附必要的资料及证明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查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

所述理由不足、不实或所附资料不全的,海关可直接答复申请人照章征税。临时减免关税的货物,除海关总署批复有用途限制的要加以管理外,其余的海关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只进行减免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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