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3页(1323字)

海关依法审定的进口货物以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中国它包括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4)保险费。减去单独计价并已包括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①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②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③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未能确定时,海关依次按下列价格予以确定:(1)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3)从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

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公式内统称为代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采用上述方式仍未能确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合理的方法估定。(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复运进境,海关以审查确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海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其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完税价格。

若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可用原出境货物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

若上述两种方法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则用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3)租赁和租借进境的货物,海关以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若租赁进口的货物租金是一次性支付的,则可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4)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超过半年仍留境内使用的,自第7个月起应按月向海关缴纳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5)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买方留购时除支付货款外,又直接或间接付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另行确定完税价格。(6)特定减免、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补税的,其完税价格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如以外币计价的,其完税价格应当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无牌价的外币,按照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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