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4页(534字)

在公开的市场上,独立的买卖双方就货物交易本身彼此能同意的价格。

它包括如下三层含义:(1)买卖的价格必须是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公开竞争所得到的价格,不能有弄虚作假的成分在内。(2)买卖双方必须互为独立,不得有裙带关系,如双方是母子公司,双方同时受第三方控制等。

(3)这个价格是双方就一个交易本身而言,不能有附带条件。正常价格一词来源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缔结的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该估价定义确定,为课征从价关税,进口供国内消费的任何货物,应以正常价格计值。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依据以下假设条件核定:(1)进口货物系在进口地点或输入港口交付买方。

(2)因交运及销售进口货物至上述地点或港口所产生的全部成本、费用与支出由卖方承担。(3)货物进口后的任何关税或国内税由买方承担。

正常价格应含(2)项所有支出项目而不含(3)项的赋税因素。正常价格应用于按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所进行的海关估价。因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现在,大多数国家已不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进行海关估价,故也不使用正常价格的概念,转而采用《新估价法规》的实际成交价格定义。中国海关亦使用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海关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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