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23页(576字)

海关依法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扣除出口关税的离岸价格。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对于从内地起运的出口货物,则从内地口岸至关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中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还规定,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别,则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出口货物在离岸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为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材料,或对双方有无特殊经济关系,对货物的转让、使用有无订有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等进行调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此外,货物进出口时,报关人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如实填报货物的金额、货币名称、价格条款,并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票。海关审核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对报关单所附单证有权决定采用与否。如报关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附发票等有关单证,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

事后补交发票的,税款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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