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0页(688字)

“进口关税”的对称。

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货物输往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出口关税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与进口关税居于同等地位,直至重商主义时代,人们逐渐认识到,输入贸易会使金银流失,必须纠以限制。输出贸易会使金银流入,应该给予鼓励。于是各国逐渐对不宜输入的货物从重征收进口关税,而对妨碍输出贸易的出口关税予以削减或废除。

目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不征收出口关税,征收出口关税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但为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将出口关税压低到最小范围。

出口关税日渐被削弱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各国为扩大本国经济竞争实力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国家、利益集团和联盟组织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出口关税仍然有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因此,一些国家仍旧征收出口关税,如印度尼西亚对出口胶合板,澳大利亚对出口煤,中国对少数水产品、药材、铁合金、煤等征收出口关税。

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原因是:(1)对独占产品出口征收关税,可以给出口国带来垄断价格和巨额财政收入,而出口并不因此而减少。(2)对应保护资源出口征收关税,使某些短缺原料或资源首先满足国内消费需要。(3)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出口关税。

出口产品凡具有一国独占特征,或生产技术高超、工艺先进、价格特别低廉,以致征收出口关税后,在国际市场上仍比其他国家同类产品价低质高,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对这些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就具有较强的财政目的。(4)临时需要对出口产品征收关税。

如灾害之年,对谷物和人民基本生活资料的输出课征出口关税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