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代征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1页(511字)

亦称“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国海关代财政部以企业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家规定的其他货物外的货物,税率一律为17%。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自己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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