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代征进口消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1页(320字)

中国海关代财政部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对烟、酒及酒精、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商品征收3%-45%的税,或按数量定额征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1)从价定率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公式:消费税额=单位税额×进口数量。进口的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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