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1页(498字)

以进出口货物价格作为征税标准的关税。

其税率表现为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从价关税的特点是,税额随价格涨落而增减,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征收从价关税,首先必须明确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价格。完税价格越高,税额就越大,所以进口国往往高估完税价格,借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进口征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4种:(1)以出售地、出产地或发运地的市场价格,即以F.O.B.价格为准。(2)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加计运费、保险费,即以C.I.F.价格为准。

(3)以货物到达进口地国内市场价格为准。(4)以进口国家政府法令价格为准。计算标准不同,完税价格和税额也不相同。

从价关税的优点是:税负比较合理,可适用于所有商品,便于国际间的关税比较;缺点是:完税价格难以审定,征税手续比较复杂,而且容易对不同产地、来自不同国家的同样进口商品造成关税上的差别待遇。另外,从价关税在物价上涨时,税额随之增加,其保护作用就大;物价下跌时,税额随之减少,其保护作用就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计征关税,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从量或从价从量并用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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