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代征进口调节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1页(638字)

海关为调节某些产品的国内外价差而开征的税。

进口附加税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中由本国工厂所生产的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促进生产这些产品的国内企业生产的发展。中国自1985年7月15日起对下述14个税号的进口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涤纶加工丝、合成纤维纺织物、化学纤维、电子计算器、数字式自动处理设备、电子接收机、电子管、小轿车、吉普车、工具车、载重量在8吨以下的货车、摩托车、复印机、电视图像及声音的录制重放设备。上述产品进口调节税的完税价格为海关依法审定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海关规定,现行特定减免税办法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的进口产品,进口调节税也可相应减免。但对侨供商品,凡关税能予以减税的,进口调节税可一律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对重复引进的机器设备和非机电产品,凡列入国家“控制进口”范围的,只有经国家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同意进口的产品方可免征进口调节税,否则按应征关税加征百分之百的调节税;列入“归口管理”的产品,如经国家归口管理部门同意进口,进口调节税可予以优惠,否则照章征收,但对外商投资和来料加工等项目的进口产品,也可予以优惠。

对总署批准临时减免税的进口货物,不受以上规定限制。另外,对购自并产自朝鲜、罗尼亚、南斯拉夫、匈牙利、波兰、捷克、保加利亚等国家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调节税。中国海关鉴于国家经贸形势已发生变化,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停征进口调节税,但同时提高一般摄像机和小汽车的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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