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3页(530字)

亦称“租税关税”。

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一般来说,征收财政关税需考虑以下问题:(1)国库收入的需要。(2)消费者的负担能力。(3)课征对象:从进口商品来说,必须是进口数量大,消费需求多,国内不能生产且没有代用品、只能依靠国外进口的商品或非生产、生活必需品;从出口商品来说,必须是国内特产或国外难以生产以及没有代用品的商品,这样才有充足和稳定的税源,同时不致影响国内生产和人民生活,也不致影响出口贸易。(4)税率:不宜过高,一般进口税率应与国内消费税率相等,出口税率应不致使商品的出口量减少为宜,否则必然影响对外贸易额,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总之,对本国不能生产而又不准备生产的商品征收关税,或对进口商品征收与国内产品同等负担的关税,或对出口国内特产、国外没有代用品的征收关税,都属于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税收,但其在国家财政税收中的地位,一直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与许多国家的税制从以间接税为主改为直接税为主有关,也与大多数国家更加利用关税作为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的工具有关。

当今,从世界范围来看,财政关税已逐渐为保护关税所替代,只有某些发展中国家尚征收财政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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