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4页(516字)

亦称“抵销关税”或“补偿关税”。

一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加重关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其来自政府、垄断组织还是同业公会,都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但是,目前各国为了鼓励出口,都使用各种方法对出口商品给予补助和鼓励,尤其是对出口商品退还国内税(仅指间接税,不含直接税)的做法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征收反贴补税的目的在于提高接受补贴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抵销其所享受的补贴额,使之与进口国的相同商品公平竞争。

因此,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是其接受的津贴或补贴额,不得高于这个数额。《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征收反贴补税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进口国产业受到损害。

(2)税额不得超过补贴额。在1973-1979年“东京回合”中,缔约方通过了《补贴与反补贴法典》,规定补贴只能给予一次产品,不得给予二次产品;征收反贴补税,必须在国内产业申请下,对补贴金额与损害的存在进行调查证实;在决定征收与否时,须公布理由与根据,并通知有关出口国与利害关系人。

此外,还就限制补贴与滥用补贴作出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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