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4页(304字)

一国为制止或限制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的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对该种商品紧急采取的特别关税措施。

这种措施包括:(1)停止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减让税率。(2)提高国定税率。(3)加征一定的进口附加税。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9条规定,在上述紧急情况下,进口国可以撤回或修改以前所提供的关税减让,但必须同因上述减让而受益的国家协商,或先实行后协商。

提高国定税率和加征进口附加税是进口国政府在立法机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其幅度均以抵消进口价格与国内价格的差额扩大为计算基准。1972年澳大利亚曾对外国绦纶和锦纶纤维纱的大量进口征收紧急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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