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9页(559字)

中国制定和公布实施的进出口商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一览表。

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公布实施。1985年3月7日国务院修订发布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1991年11月1日再次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的另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99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则是将1985年公布实施的税则转换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英文简称H.S.)目录,采用8位数编码,共97章,8872个税目,其中有6256个带税率的税目和子目。新税则仍采用进出合一式,分优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制定贯彻了以下原则:(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而国内又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制定低税或免税。

(2)对原料、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低于半成品或成品;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制定更低的税率。(3)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水平低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制定低于进口整机的税率。

(4)对国内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制定较高的进口税率。

(5)对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制定更高的进口税率。(6)绝大多数的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参见“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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