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38页(1416字)

中国调整进出口关税关系的行政法规。

1985年1月8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0日实施,1951年5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同时废止。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作第1次修订,1992年3月18日作第2次修订发布,4月1日实施。

分8章,共42条。第1章总则,共5条,主要规定关税的征收依据和纳税义务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等。

第2章,税率的运用,共4条,主要内容是:(1)进口关税设普通和优惠两栏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否则,除经特准外,按普通税率征税。(2)对中国征收歧视性关税的,中国可予反征收。(3)进出口货物按归入的税号、适用的税率、申报进出口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补税和退税适用原申报进出口当日的税率。第3章完税价格的审定,共12条,主要内容是:(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未能确定的,海关依次采用其他4种方法估价。

(2)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修理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加工后货物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差额为完税价格;租赁货物以租金作为完税价格。(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包含的费用项目。

(4)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5)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交验有关单证,以便海关正确估价,必要时,海关可对交易的行为和有关资料进行调查。

第4章,税款的缴纳、退补,共5条,主要内容是:(1)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逾期海关按日加征欠税1‰的滞纳金。(2)关税、滞纳金应按人民币计征。(3)因海关误征,或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的,或已征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的,当事人可在1年内申请海关退税。(4)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可在1年内补征,若因当事人违规所致,可在3年内追征。第5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共9条,主要内容是:(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必需的燃、物料和食品,免征关税。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境外进口货物,经核实可免征进、出口关税,但已征税不予退还。

(2)在海关查验或放行前因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损失的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3)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应减免关税的货物,海关予以减免。(4)暂时进、出境并在限期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在交保或担保后可暂时免纳关税,但暂时进口并准予延期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等,应按延期使用时间纳税。

(5)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征收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税后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6)关税的特定减免,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关税的临时减免,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7)享受关税减免优惠进口的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核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应补征剩余价值进口关税。

第6章,申诉程序,共3条,主要规定纳税人对关税的征、免、退、补有异议的,应先纳税,然后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申请或起诉。第7章,罚则和第8章,附则,分别规定处罚的依据和条例的实施时间和解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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