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1页(864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监管国际民用航空器及所装载货物、物品的行政规章。

1974年9月10日外贸部修订发布,10月1日实施。分7章,共26条。

主要内容是:(1)国际民航机,除经特准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起飞,并应于降停或起飞前2小时通知海关;其上下旅客,装卸货物、邮件、行李和其他物品,需经海关许可,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2)国际民航机起飞前或降停后,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海关规定的申报文件,同一航次若在国内第2和第3个国际航空站降停和起飞的,除向海关递交申报文件外,还应将前一站海关托带的关封交给本站海关。

(3)国际民航机因故在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备用机场临时停降的,若不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可不向海关递交申报文件,但机长必须保证机上所有货物和行李完整无损。(4)国际民航机降停后或起飞前,应接受海关检查,机长或其指定人还应在场陪同协助,检查完毕后,方准起飞。

(5)进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办完海关手续后方可出站或登机;进出口货物、物品亦须办结海关手续,经放行后方可交付或收运;原机过境的旅客、货物、物品,必要时海关予以检查;换机过境的旅客,应向海关办理过境手续,换机过境的货物、物品,应卸存置于海关监管下,并办理过境手续。(6)机组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金银、货币等进、出口,应报请海关验放,其数量应以个人旅途必需或零星自用为限,进口的物品不准转让。

(7)留置在国际民航机上的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供应品及金银、货币等,必要时海关予以检查或加封,停站时上述物品不准出售或移作他用;卸下飞机的属本民航企业所属飞机使用的上述物品,免领许可证,使用上述物品免征关税,但不准出售或移作他用;添装上述物品,应报请海关监管。(8)国际民航企业运进供本单位使用的公用物品及业务宣传品、纪念品、单据、表格、票证等业务资料,应列单向海关申报,经核准后,对公用物品征税放行,其他业务资料品免税放行,但不准出售。(9)国际民航机因故在国境内空降旅客、抛掷货物或失事坠落,应通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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