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试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1页(392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汽车及所载货物进行监管的行政规章。

1963年8月29日外贸部通知各地海关公布实施。共12条。主要内容是:(1)汽车进出国境必须经由设关的地方通过,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查,在未设关地点通过,应经批准;载货汽车进出国境,应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汽车进出国境,除特准外,限于日出后和日落前。(2)海关检查汽车时,驾驶员或押运员应在场协助。进出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方可继续内驶或出境。(3)进境汽车在到达海关检查地点前和出境汽车经海关查验放行到出境前,非经许可,中途不准停留、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4)汽车所载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申报,经查验放行后方可提取、继续内运或运输出境。

(5)海关查验货物时,货主应到场协助。

(6)海关未查验放行的进口货物和经放行尚未装运的出口货物,应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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