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3页(818字)

中国海关制定的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实行管理的行政规章。

1992年11月15日实施。分5章,共28条。主要内容是:(1)报关注册登记。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持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自理或代理报关备案申请书及自理或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发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后,即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单位若需在其他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代理报关单位报关或向海关申请异地报关备案。自理报关单位不能代理报关。

代理报关单位只能代理有权进出口货物的单位报关,并需向海关出具委托书。代理报关单位也不能在其他关区代理报关,特殊情况需报海关总署批准。

(2)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管理。代理或自理报关单位,应按海关要求选用报关员。报关员由海关或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后,由海关发给《报关员证》,此时方可向海关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单位应将其“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签字或印章式样送交主管海关备案,其每次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上,须盖有上述印章,并经报关员签章,海关方接受报关。

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还将进行年审,以重新确认其报关资格,对因故不参加年审的报关员,暂停其报关资格,对无故不参加的,则取消报关资格。另外,海关还规定,报关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报关单位,调换另一报关单位的,应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方可继续服务。(3)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海关的有关规章制度,凡有违反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暂停其报关权、取消其报关权、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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