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3页(624字)

中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的行政规章。

1986年11月17日海关总署公布,12月1日实施。1992年9月5日海关总署修订公布,11月1日实施。共17条。主要内容是:(1)对转关运输货物、进境地、出境地、指运地、启运地、主管海关、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等相关名词的规范性定义。(2)货物申请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即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和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办理转关运输。(3)对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汽车及驾驶人员的要求、管理规定及境内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4)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申请人的义务。

(5)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货物收存和交付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押运货物,申请人或承运人应按规定缴纳规费,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6)转关运输货物滞报、超期未报的处理办法。(7)转关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有关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8)罚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