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415页(610字)

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停产或设备精度、性能、出力等功能降低超过规定限度的事件。

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在我国,分类界限由国务院各行业归口部门具体规定。

原国家机械委颁发的《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中,设备故障造成停产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1)一般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在500~10000元,精、大、稀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在1000~30000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2)重大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达10000元以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稀设备达30000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全厂电力供应中断30分钟以上。(3)特大事故: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二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其他行业也各有规定。

按造成设备事故的原因,事故可分为:(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维护保养不良等造成的设备事故。

(2)质量事故。凡属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3)自然事故。凡属自然原因,如水灾、风灾、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灾害造成的设备事故。

(4)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者,均称为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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