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海关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4页(948字)

法国关于海关机构、海关监管、关税征收制度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法国海关法典》为主要的海关法法律渊源。法典于1791年正式生效,迄今已做过若干次重大修改。

1973年后增加了《欧洲共同体基本法规》作为新的海关法渊源。

(1)海关管理机构。法国设海关总署隶属于国家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海关业务方针、规章制度,人员编制及业务培训;掌管全国海关财务经费和物资供应。下设人事局、组织机关事务局、信息统计局、司法事务局、经济法规局、石油税运输局。法国海关的主要职责是:①对进出口货物按章征收或免征关税。②执行进出口配额管制。③执行欧洲共同体农业政策。

④对国际贸易中的外汇收支执行监督。

⑤查禁违禁物品。⑥编制海关统计。

(2)关税制度。法国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对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商品全部免税进出境。

对来自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了贸易互惠协议的国家的货物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对欧洲共同体以外的国家按共同对外税则征税,对农产品则按欧洲共同体内外差价征收差价税。

法国海关从1980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估价法规》,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法国海关还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国内消费税、增值税、补偿附加税、反倾销税和海关印花税。(3)海关保税制度。法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实行保税仓库制度:①储运保税仓库。

分国营和私营两种。

国营保税仓主要为政府、商会、自治港提供保税服务,存货期限可达3年。

私营保税仓为私营公司所有,限于外贸私营公司储存进出口货物。其中,公用仓保税期为2年,专用仓保税期为1年。

此外还有港口通用保税仓,存货期为半年,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机动车辆保税仓,凡外国车辆进口到法国一律存入该仓受海关监管;消耗供应品保税仓,专为国际航行船舶和飞机提供免税品存储供应;特别保税仓,用于存放需特殊设施方能储存的货物。②工业品保税仓库。它是根据海关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制度结合法国保税仓库制度而形成的专有的工业品仓库保税制度。③出口保税仓库。法国海关规定,存入出口仓库的货物,即被视为出口。出口商可凭保税仓库出具的存货中报单领取出口奖励金或出口补贴。

存入保税仓的出口货物必须在6个月内实际出口,否则,可按规定退运国内,出口商则应退还所领到的奖金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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