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关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4页(1398字)

美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及邮递物品监管、征税和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制度。

1789年7月4日美国第1届国会通过,并经华盛顿总统签署第1个关税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关税税则和海关征税制度,并设立了最早的海关机构。

迄今美国关税法案和海关机构已经过多次调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美国海关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包括几个方面:(1)海关职责与任务。

美国海关隶属联邦财政部,负责执行联邦政府各项关于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监管法令以及关税贸易政策。其具体任务是:①征收关税、捐税规费和罚金。②查缉违禁物品,如麻醉品、违禁药物、毒品等。③检查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货物、邮件。

④执行联邦政府航运法令和有关国际贸易法令、反倾销法令、补偿税条例,有关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法令。

⑤侦查拘捕违反海关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人犯。⑥编制国家进出口统计。(2)货运监管制度。

凡大宗货物进入美国关境之前,进口商应提前4-5天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计算机进行核查,确定是否需进行查验。并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货物申报一律采用EDI(电子数据交换)无纸报关制度。不采用EDI报关者,海关予以滞后处理,后果自负。进口货物不需立即提货的,可办理保税存栈手续,将货物存入关栈(保税仓库),存栈期最长为3年。关栈内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货主可以对存货进行清理、分类、重装或再加工后纳税进口、或复运出口。

货物进口后1年未报关者、由海关将货物公开拍卖。(3)行李物品监管制度。

入境旅客要事先填写申报单。海关实行两道检验制度:首先由关员审查申报单证,注明是否需进一步查验的标记。然后经终端机检查旅客携带物品的实际情况,对无怀疑者,海关不再查验。美国海关规定凡入境者携带400美元以上物品、或10000美元以上货币,或携带水果、蔬菜、植物、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有问题需要海关帮助的旅客应走红色通道。

其余走绿色通道通关。凡带进400-10000美元物品者,海关按平均税率10%征收关税;超过10000美元者,按税则税率计征关税。(4)关税制度。

美国现行关税法是重新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案。

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美国关税税则规定了三栏税率。第一栏适用于同美国订有最惠国贸易协定的国家。第二栏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其税率较低。

第三栏适用于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其税率较高。美国关税税种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3种。美国海关不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估价公约》。从1980年7月1日实行《新估价法规》所规定的海关估价制度,以商品成交价格作为审定完税价格的依据。

此外,美国实行暂时免税进口制度。凡不在美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可以申请保税进口。

保证货物从进境之日起1年内复运出境的,可不付进口关税,美国海关根据《1921年反倾销法》规定,或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并根据《1930年关税法》规定,可对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贴补税。

(5)海关处罚制度。美国海关对违反海关法律制度的引为的处罚分为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类。

将违法行为的责任大小按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过失行为,严重疏忽行为和欺诈行为。海关对违法行为除可以没收进口货物外,还可并处税款的20%-40%,或者税款2-4倍的罚款。对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商业欺诈行为、走私行为美国司法当局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科处当事人10000美元罚金,并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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