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5页(1137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关于撤消进出口关税和限额,废除与进出口贸易限制的有关措施,实施对非缔约国统一的进出口税则的国际关税制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律制度以法国、意大利、荷兰、联邦德国、比利时、卢森堡6国于1957年3月在意大利罗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亦称罗马条约)为基础。条约第9条规定,共同体是建立在关税同盟之上,适用范围包括全部进出口货物。

成员国之间不得征收进出口关税,或与关税有同等效能的其他捐税。共同体对第三国实施统一的关税税则。税则由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各成员国立法机关确认后执行。(1)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渊源。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关于罗马条约中海关制度的规定,是通过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公布执行。多数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制定了统一的海关法,明文规定海关性质、任务、机构、权力等原则问题。

有些国家(如英国)没有制定单独的海关法,而将海关实际执行的法令、章程和有关进出口货物通行的政策汇集成海关法令汇编统称海关法。

(2)欧洲经济共同体海关法内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海关法包括3部分内容:第1部分,海关税法。共同体关税同盟成立后取消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税障碍,实行共同对外税则。

这个税则是共同体海关税法的核心。它于1969年6月1日开始执行。各成员国按照统一的对外税则征收进出口关税,并可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农产品进口差价税。

为保证共同税则得以有效执行,税则还对进口货物的品目、原产地、完税价格、纳税程序作了相应规定。

共同税则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分类目录》;税率按产品种类和国别,从低到高分为5种:①特惠税率。适用于原雅温德协定、阿鲁沙协定的联系国,以及洛美协定签字国。

②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签有互惠协定的国家(如地中海沿岸国)。

③普惠制优惠税率。从1971年7月1日起,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向七十七国集团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该项优惠税率。中国于198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一优惠税率。④最惠国税率。

适用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和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有双边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⑤普通税率。

适用于①-④类国别以外的进口国产品。第2部分,海关经济法。

即除海关关税制度以外的海关免税、保税等监管制度。包括自由贸易区制度,海关暂准入境、暂准进口制度,加工复出口保税制度,出口深加工、精加工及出口仓库监管制度、进出口运输工具监管制度以及海关仓库制度。

第3部分,海关诉讼法。包括海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当事人申诉程序制度两个方面。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中,除有关共同关税税则争议由欧洲法院审理以外,凡有关违反海关规定或对走私行为的处理,皆由各成员国按本国立法进行起诉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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