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关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5页(1116字)

日本关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征税的法律制度。

日本现行海关法律制度由《日本海关法》、《日本关税法》、《日本关税临时措施法》以及有关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构成。《海关法》是日本海关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分11章,共168条。主要内容包括关税征收、退补制度、海关估价制度、运输工具监管制度、货物通关制度、保税制度、违法行为调查处罚制度、行政异议及申诉制度。《关税法》共38条,附《关税税则》和《简明关税税率表》。

税则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关税临时措施法》是为适应进出口贸易中经常出现的货物价格及供需情况的变化对关税税率、关税减免等作用临时性规定。

日本关税设有法定税率和协定税率。法定税率是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规定的税率。协定税率是根据关贸总协定而实施的关税减让税率。在日本关税税则中有四栏不同的税率规定。第一栏是一般税率,税率较高。适用于与日本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第二栏为关贸总协定税率,是根据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关税谈判后形成的“日本关税减让表”而设置的。适用于与日本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栏是特惠税率,税率最低,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货物。第四栏为临时税率,是根据《关税临时措施法》的规定,针对贸易往来中临时情况制定的优惠税率。

日本海关建立了保税制度。《关税法》规定日本海关对进境保税货物按6种情况分别实施监管:(1)保税区。

由日本大藏大臣指定设立在海关(日本税关)所在地的港口、机场附近地区,属国营性质。由日本国有铁路、外贸码头公团,国际机场公团、地方公团及有关国营机构管理经营。

保税区内货物只准暂时储存,不准进行加工制造,限期1个月转运出口或纳税进口。(2)保税货棚(保税堆场)。由税关关长批准设立在有海关的机场、港口附近地区,属私营性质。凡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存入货棚,储存期为1个月。

(3)保税仓库。为方便进口商掌握交易时机和从事转口贸易,海关允许外国货物暂不办理海关手续进入保税仓库储存。存货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4)保税工厂(保税工场)。

日本保税工厂主要加工生产水果、和贝类罐头、台式计算器、石油产品、电线、纸张等。进入保税工厂的货物在加工、制造、改装、分类、包装、检修后须在2年内复运出境。(5)保税展示场(保税陈列场)。用于陈列外国入境商品的保税场所,通常设在国际博览会外国展品陈列场所。

(6)保税运输。即未办理海关手续或未缴纳关税的外用货物,经海关许可后在规定的区域和路线进行货物原样运输。

保税运输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必须是海关监管场所,如保税区、海关所在港口或机场。未按规定路线运输或逾期未到达保税运输目的地者,海关责令补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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