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6页(1274字)

亦称“伊斯坦布尔公约”(Istanbul Convention)。

为进一步统一和协调海关对暂准进口货物监管手续,在对*ATA公约做了部份修改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统一规则的国际性海关协议。1990年6月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上通过了新的暂准进口公约,全名为《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简称伊斯坦布尔公约,ATA公约经过修改更名为《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ATA单证和CPD单证)》[Annex Concerning Temporary Admission Papers(ATA Carnets and CPC Carnets)]。

1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公约,但还未有一个国家批准,故目前尚未生效。公约与ATA公约没有原则区别,只是适用范围更广,结构更完善。

公约生效后将与ATA公约并行实施。中国政府于1992年5月正式决定加入公约。公约由本文和13个附件组成。本文包括前言和5章34条,主要内容是:(1)条约宗旨。通过简化协调海关手续,便利暂准进口活动,以实现经济、慈善、文化或旅游等方面目标。

(2)总则。规定公约中暂准进口、进口关税、担保、暂准进口单证、关税同盟或经济同盟、理事会、批准等定义。(3)核心条款。

规定缔约方有权要求对暂准进口的货物(包括运输工具)提交海关单证并提出担保。同时缔约各方有义务接受其所加入的公约附约所规定的货物(含运输工具)的ATA单证和CPD单证以代替本国的海关单证,并作为进口关税和其他名称的担保;缔约方有权要求暂准进口货物的复出口期限依各附约的规定执行;暂准进口手续的便利在符合公约规定条件下可以转让;暂准进口在货物已复出口及其他符合公约规定情况下得以终止。(4)规定公约给予各缔约方的最低权利,违反公约应负的法律责任;缔约方可在国内法允许范围内相互交换情报;结成关税同盟,经济同盟的各方在其关境内可实施特别规定;基于非经济考虑的国内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禁止和限制事项,不应受公约妨碍。(5)规定签约、批准加入的程序和条件,公约的生效、保留、废除以及主、附件关系;设立行政委员负责审议公约实施情况及修正案、解决争议。

13个附件分为5类,分别以附件A.B.C.D.E表示。附件A是关于在暂准进口活动中使用ATA报关单证册的规定。

附件B有9个,分别以附件B1-B9表示。这些附件是:附件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件》;附件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件》;附件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等与商业活动有关进口货物的附件》;附件B4《关于与制造活动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件》;附件B5《关于进口教育、科学或文化用品的附件》;附件B6《关于旅游者个人物品和体育用品进口的附件》;附件B7《关于旅游广告材料的附件》;附件B8《关于边境贸易进口货物的附件》;附件B9《关于为慈善目的进口货物的附件》。

附件C《关于运输工具的附件》。附件D《关于动物的附件》。

附件E《关于建筑、工商业用器材设备的暂准进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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