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6页(599字)

国际间关于各国海关制度协调统一与互惠合作的公约。

1947年9月12日欧洲经济合作委员会13个成员国联合组成“海关委员会”。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海关合作理事会由此宣告成立。

公约共20条。主要内容是:(1)公约目的是为了使缔约国海关制度达到高度统一和协调,促进各国政府在海关事务上的合作。(2)理事会成员由缔约国各方组成,成员资格必须是具有单独关境,在对外贸易方面享有自主权的政府。(3)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①研究海关合作有关问题。②审查海关制度及有关经济因素,以便各成员国之间实现海关立法。

海关业务技术方面最大程度的协调统一。③起草公约或公约修正案,并向成员国推荐实施。④负责对理事会通过的协议进行解释,提出实施建议书。⑤调解公约在实施中出现的分歧,提出处理意见。

⑥促进海关法规及监管手续方面的信息交流。⑦同国际间政府组织或非成员国政府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合作。

(4)设立常设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工作。(5)理事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人,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需经有投票权的到会成员国2/3多数通过。

(6)公约经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批准后生效。并且,公约无限期有效。

(7)公约对成员国生效5年后,任何一缔约国可以申请退出,退约以比利时外交部收到退约通知书1年后生效。参见“海关合作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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