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堡调解中心合作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54页(505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调解中心和北京-汉堡调解中心为加强商事和海事调解方面的合作而共同签署的协议。

于1987年5月2日在汉堡签字。包括序言和10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1)北京-汉堡调解规则。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共同拟定了北京-汉堡调解规则,作为协议的附件一。

并规定该规则的任何变更和修改都应通过双方协商讨论,并取得双方的同意。(2)标准的调解条款。作为协议的附件二,规定一个标准的调解条款,以供当事人选用。规定“如果发生由于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而且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寻求争议的友好解决,调解应(由在北京的调解中心)(由在汉堡的北京-汉堡调解中心)根据北京-汉堡调解规则进行”。

(3)两个调解中心调解程序的进行,调解程序的行政管理,有关信息资料的相互提供等方面的充分合作。(4)有关调解费用的收取和分配标准。

特别强调两个中心秘书处共同参与调解时,如果不能就费用的分配达成协议,得将所收得的费用对半分配。(5)有效期。

协议的有效期为4年。但除非一方至少在期满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希望终止协议,否则,协议自动顺延,每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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