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王国关于外国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法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0页(462字)

关于外国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法律。

瑞典仲裁方面的冲突规范之一。现行有效的是1976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本。分3节,共13条。

法律规定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须向斯维亚上诉法院提出,如果裁决有效,而且申请被准许,则该项裁决将作为瑞典法院的终局的不得上诉的裁判而予以执行。

法律还规定外国裁决在瑞典不发生效力的几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缺乏订约能力或未经合法的委托,或根据有关法律该项协议是无效的。(2)被诉人并未接到选派仲裁员或仲裁审理的适当通知,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能提出其答辩。(3)仲裁员超出其审理的范围。(4)仲裁庭的选定、组成和仲裁审理均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5)在裁决地所在国家,或依该国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裁决尚未发生执行力或未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或已被这些国家的主管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法律还规定,如果裁决包含有对瑞典法律不许仲裁的争议的决定,或裁决的执行不符合瑞典法律的基本原则,则该项外国仲裁裁决在瑞典被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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