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2页(509字)

拉丁美洲国家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公约。

旨在对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之间在商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争议交付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进行规定。1975年1月30日签订于巴拿,签约的有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乌拉圭、委内瑞拉12国。

1976年6月16日生效。公约共13条。

主要内容是:(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名,也可用交换信件、电报或电传通信的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间没有明确的协议,仲裁则依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2)仲裁的决定或裁决与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则依执行地国家的程序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3)在若干情形下,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家可根据因裁决而受到不利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拒绝对有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4)当发现对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违反该国的公共政策,或依照该国法律,争议事件是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家也可对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此外,公约还对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程序的进行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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