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3页(507字)

中国解决海事争议的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

根据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1988年正式定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具有有关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解决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现行适用的仲裁规则是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1届第3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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